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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造车新势力洗牌箭在弦上?
2018年07月13日 17:26 | 浏览 | 作者:电动大咖




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15日发改委举行的6月份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曾表示,发改委前段时间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根据有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对《规定》进行修改后,将会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将重启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审核,而且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的项目所建省份、企业法人、建设内容等方面提出严格的要求。


新能源车企审批权的下放是此次意见征求稿中最值得关注的,《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提出,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在投资项目条件方面,发改委主要是对投资项目的所在省份和企业法人做出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对新建独立纯电动企业投资项目的所在省份提出要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这四点规定对投资项目所在省份的纯电动汽车发展情况提出了要求,这意味着汽车产业落后的省份,缺乏基础的产业环境,新建的纯电动汽车企业也很难存活。 所以,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相对较好、配套能力强、创新体系完备、发展潜力较大的省份。 


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对新建独立纯电动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股东作出了以下规定:







不难看出,此前热火朝天一股脑地前去投资造车新势力,这会儿要降降温了。所有股东在量产前不能撤出股本,即束缚了那些企图依靠造车新势力“圈钱”的投资者;而股东现有的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的项目需要投资建成并达产,这也意味着造车新势力想要“一只母鸡,多地下蛋”是不可能的了。“圈钱”和“圈地”,这两条路都将被堵死。


在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建设规模门槛,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投资项目建成后,投产只能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对目前新能源汽车代工生产的模式,规定要求项目投产只能生产自有品牌产品。这也就意味着,新建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产能只能为自己公司所用,但是并未对已有的汽车制造商产能有所限制。比如蔚来与江淮、小鹏与海马等合作新能源汽车项目仍然可行,但在今后的正式销售中或将遇到一定的市场监管。 


在具体的投资项目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对新建燃料电池项目,在燃料电池企业开发能力、电池堆生产能力以及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实车运行寿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燃料电池的要求是以往不曾有过的。企业应掌握的关键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以及燃料电池运行寿命指标,征求意见稿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指示。这样的规定不仅披露了我国最新的关于燃料电池发展的指导方向,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燃料电池技术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相比较此前模糊的产业政策,这是国家第一次对造车新势力的赛跑制定了明确的“游戏规则”。随着“PPT造车”的“泡沫”退去,谁在真心实意造车、谁在“裸泳”,或将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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